稷山縣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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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0845 | 發布時間 | 2023-06-27 | ||
發布機構 | 稷山縣人民政府 | 文號 | 稷政發〔2023〕9 號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稷山經開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重要要求,認真落實《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市、縣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根據《山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運政辦發電〔2023〕3 號)和《稷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由縣司法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 2017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以縣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廢止《稷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稷山縣 2018 年冬季取暖“煤改電”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稷政辦發〔2018〕89 號)等 2 個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稷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稷山縣殘疾預防行動計劃(2018—2020)》(稷政辦發〔2019〕2 號)1 個規范性文件(見附件 1)。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確認《稷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稷山汾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稷政辦發〔2018〕28 號)等 14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見附件 2)。確認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實行動態管理。
三、擬修訂《稷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稷山縣農村天然氣安全協管員暫行辦法的通知》(稷政辦發〔2020〕70 號)等 3 個行政規范性文件(見附件 3)。擬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由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牽頭負責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修訂工作,并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公布。重新公布或施行前原文件繼續有效。
本文件由縣司法局負責解讀。
附件: 1.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擬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稷山縣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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