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3期)
時間:2023-12-12 字體大?。骸尽?span class="Big">大 中 小 】
近期,在國家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中,涉及我縣9批次食品不合格?,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山西米湯泉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9°上海白醋王
?。ㄒ唬┏闄z基本情況
山西米湯泉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11月25日的9°上海白醋王,經西安中檢科測試認證技術有限公司檢驗,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西米湯泉釀造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共生產該批次白醋40箱。于2022年11月27日以每箱售價21元全部批發給延安客戶。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為840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導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員在原料減少的情況下,添加劑沒有相應減少造成的。整改措施:1、對該批次生產的產品進行清查;2、對該批次銷售出去的產品進行召回;3、對全體人員進行了崗位職責及操作技能培訓,增強責任心,熟練操作技能。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山西米湯泉釀造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構成生產標簽內容與實際不符合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且自收到抽檢不合格通知后,第一時間向經銷商發送了《關于主動召回白醋的公告》對該批次產品全面召回,查找抽檢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以上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840元;
2.罰款20000元。
二、稷山縣清河鎮上費因娟百貨門市部銷售的香蕉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清河鎮上費因娟百貨門市部銷售的香蕉,經山西標譜通用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清河鎮上費因娟百貨門市部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香蕉共購進20千克,銷售總額為71.26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清河鎮上費因娟百貨門市部在購進該批次香蕉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菜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8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清河鎮上費因娟百貨門市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香蕉并非主觀故意,數量較少并未造成社會危害。因當事人未索取進貨票據及查驗供貨商相關資質,無法說明進貨來源。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結合調查結論及自由裁量結果,我們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1.26元;
2、罰款2000元。
三、稷山縣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銷售的豆芽、香蕉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銷售的豆芽、經山西標譜通用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國家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 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稷山縣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銷售的香蕉,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豆芽購進5斤,該批次香蕉購進100斤,全部售完,銷售總額為309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西社福茂生活超市在購進該批次豆芽、香蕉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菜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0月8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向供貨商索要了資質和票據,證明了該批豆芽、香蕉的來源,且沒有主觀違法故意,違法所得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我局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增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規范經營管理,采購食品時 ,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
四、稷山縣西社冬瑞水果店銷售的香蕉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西社冬瑞水果店銷售的香蕉,經山西標譜通用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噻蟲嗪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西社冬瑞水果店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香蕉共購進2箱20千克,銷售總額為140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西社冬瑞水果店在購進該批次香蕉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商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27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西社冬瑞水果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香蕉并非主觀故意,數量較少并未造成社會危害。因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相關資質,無法證明進貨來源。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結合調查結論及自由裁量結果,我們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40元;
2、罰款2000元。
五、稷山縣縣直幼兒園食堂采購的大蔥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縣直幼兒園食堂采購的大蔥,經北京精益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縣直幼兒園食堂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大蔥共購進10千克,貨值30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縣直幼兒園食堂在購進該批次大蔥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菜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0月27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縣直幼兒園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大蔥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向供貨商索要了資質和票據,證明了這批大蔥的來源,且沒有主觀違法故意,違法所得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我局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增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規范經營管理,采購食品時 ,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
六、稷山縣稷峰三中食堂采購的黃瓜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稷峰三中食堂采購的黃瓜,經北京精益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稷峰三中食堂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黃瓜共購進25千克,貨值150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稷峰三中食堂在購進該批次黃瓜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菜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0月23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稷峰三中食堂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瓜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向供貨商索要了資質和票據,證明了這批黃瓜的來源,且沒有主觀違法故意,違法所得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我局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增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規范經營管理,采購食品時 ,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
七、稷山縣西社彩紅家家樂自選商場銷售的豆芽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西社彩紅家家樂自選商場銷售的豆芽,經山西標譜通用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6-芐基腺嘌呤項目不符合國家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 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西社彩紅家家樂自選商場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豆芽共購進10千克,銷售總額為26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西社彩紅家家樂自選商場在購進該批次豆芽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菜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26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西社彩紅家家樂自選商場銷售的豆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向供貨商索要了資質和票據,證明了這批豆芽的來源,且沒有主觀違法故意,違法所得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我局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其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增強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規范經營管理,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其他合格證明。
八、稷山縣西社建喜水果店銷售的香蕉
?。ㄒ唬┏闄z基本情況
稷山縣西社建喜水果店銷售的香蕉,經山西標譜通用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腈苯唑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L險控制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稷山縣西社建喜水果店進行調查。經查,該批次香蕉共購進4箱40千克,銷售總額為125.6元。
?。ㄈ┡挪檎那闆r
經排查,稷山縣西社建喜水果店在購進該批次香蕉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整改措施:加強管理,認真查看商品質量,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確??勺匪?。
?。ㄋ模┮婪ㄌ幜P情況
稷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9月27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稷山縣西社建喜水果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結合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香蕉并非主觀故意,數量較少并未造成社會危害。因當事人未查驗供貨商相關資質,無法證明進貨來源。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結合調查結論及自由裁量結果,我們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25.6元;
2、罰款2000元。
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